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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报销有新规


  9月24日,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自10月1日起,按照省上有关要求,全市开始实行调整后的新农合报销规定。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重点在于,充分发挥新农合制度杠杆作用,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调整后的诊疗及报销制度对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区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均视为基层首诊。规定指出,因病情需要须转入上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由下级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病情缓解后,经上级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转入下级定点医院康复。 

  就双向转诊医疗费用报销问题,规定指出,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仅补差额部分;转入下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不再另外收取;相应定点医院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予报销。对于越级转诊医疗费用报销则指出,在下级医院诊治患者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入院,但报账时须提供转院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新农合报销权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因急诊越级诊治的患者,须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急诊病情证明书方可报销。 

  此外,规定对外出务工、探亲等人员医疗费用报销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在外出务工、探亲等人员患病,也应做到基层首诊,并自入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在医院窗口办理补偿报销。在未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凭务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或探亲证明(亲属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院医务部门公章)、参合证、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特殊情况可用户口簿)、统筹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参合地指定窗口办理新农合补偿;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参合患者需提供基层首诊医疗机构住院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执行逐级转诊的患者所发生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根据我市指导性补偿政策规定,越是在基层进行首诊的新农合患者,国家给予补偿就越高。如在乡镇卫生院进行首诊,补偿比例高达85%;其次是县级定点医院,为75%;市、省级则为65%和55%;省外非定点医院最低,为40%。此外,调查后的新农合报销政策,对重大疾病、大病医疗保险补偿等均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