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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审定了《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等作了部分调整,将实际缴费年限由不低于10年调整为不低于15年,将原三级医疗机构650元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市内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市外1000元,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法》指出,将用人单位职工、有单位的进城务工农民、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应当参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自愿参保”范围;将实际缴费年限由不低于10年调整为不低于15年;将原一、二、三级医疗机构250元、350元、650元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300元、400元、800元,市外1000元,让更多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的实惠。